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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2020-12-22 1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是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鼓励我校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规范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保障竞赛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建党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竞赛,是指经学校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及全国性学术组织、学会、行业协会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符合各竞赛参赛要求的在校研究生,学校鼓励研究生跨学科组队参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坚持以服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导向,重点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家级高水平学科竞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五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

    (一)国家级竞赛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一级学会及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经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学校根据研究生学科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及社会影响力,将研究生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划分为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国家级C类三个等级。

    国家级A类赛事是指由教育部(含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他部委(在本行业内)举办或委托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举办或委托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国际性竞赛),研究生所获得奖励参照国家级A类赛事奖励标准执行。

    国家级B类赛事是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一级学会举办或委托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国家级C类赛事是指由国家级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或委托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二)省级竞赛是指辽宁省教育厅及其他厅局,省级学术组织、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竞赛活动(含辽宁省指定参与的其他省份举办的竞赛活动),以及国家级竞赛区域选拔赛等经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三)校级竞赛是指与国家级及省级相对应的校内选拔赛,或由学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牵头组织的全校范围内的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学科竞赛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各级各类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组织与实施以及相关资助与奖励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研究生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研究生学科竞赛指南的编制及调整工作;

    (三)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指南范围内参赛项目的选拔及推荐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经费的预算、使用及管理;

    (五)负责审核并发放研究生学科竞赛师生奖励;

    (六)负责学校承办的辽宁省研究生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科竞赛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参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每项竞赛项目指导参赛队伍数量不得超过3支,每支参赛团队指导教师数量按竞赛组委会有关要求执行;

    (二)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竞赛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和竞赛场地等竞赛保障工作;

    (四)负责校级学科竞赛方案的策划、竞赛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竞赛成绩的评比等;

    (五)负责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相关材料及成果总结报告的撰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六)负责统计、审核本单位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及奖励经费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春季学期初,在上一年度研究生学科竞赛指南中发布的相关赛事基础上,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实际,向学校提交增设或删减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申请(增设的学科竞赛项目需单独面向研究生开展或单独设置研究生组别),学校依据学科竞赛主办单位、赛事影响力、参赛规模、对研究生培养重要性等实际情况,对增减学科竞赛进行审核、认定、发布。

    第九条 参加竞赛指南范围内各类学科竞赛的团队或个人,报名前须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提交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项目赛前申报审批表,未提交申请或审批未通过者,一律不予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经过校内选拔确定的参赛人员,须服从学校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积极备赛和准备参赛作品。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将研究生学科竞赛成绩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奖励等各类奖学金及奖励评定的重要参考,具体赋分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审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可折抵一篇省级刊物学术论文或一门全校任选课学分,硕博连读优先推荐。

第五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与奖励专项经费,用于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高水平学科竞赛项目的资助与奖励,学校组织对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经费具体可用于指南范围内学科竞赛参赛个人和团队的差旅费、作品制作材料费及其它必须开支的费用。学科竞赛资助经费遵循“赛前申请、学校审核、赛后资助”的原则申报。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研究生学科竞赛参赛指南对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以及在省级研究生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的个人或团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同一年度内指导同一竞赛项目多支团队获奖,以及研究生同一年度内参加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时,均按所获得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下的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本学科校内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奖励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经费可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以团队形式参赛的获奖,研究生奖励由队长(第一参赛人)进行分配。指导教师组奖励由组长(排序第一者)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及奖励经费在每学期末统一组织申报,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励经费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初审,报学校奖励委员会(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发放;研究生获奖组参赛资助及奖励经费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本单位研究生参与的学科竞赛给予经费配套和支持。资助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竞赛作品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资助及奖励办法》(沈建研字〔201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沈阳建筑大学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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